2005年5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抓卖淫踹门闯入吓疯女子被判刑
金松

  案件回放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1日晚,当时身为本溪某派出所巡长的董某带领“线人”王某,在没有经过领导批准、身着便装、未携带工作证件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进入本溪市平山区一歌厅准备抓嫖娼卖淫现行。他们没有表明身份就将歌厅门外一个小房间的房门踹开并进入,导致正在房间里休息的歌厅业主的女儿小玲(化名,20岁)受惊吓而住院治疗。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小玲为急性应激障碍,其发病与2004年9月1日被惊吓心理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事发后,董某和派出所领导一起把小玲送到医院,并拿出了6000元钱。此后小玲的父亲聂某等将被害人送到沈阳、开原等地检查治疗,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受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小玲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聂某据此列出了包括治疗、精神赔偿、残疾赔偿等各种费用合计达22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计算清单,在法庭上索赔150万元。
    2004年11月22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因为“线人”王某外逃,法庭没有当场宣判。
    今年2月1日,经过本溪警方的工作,外逃的王某终于被抓获,并于当月4日被批准逮捕。3月14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王某供述了和董某到聂某歌厅“执法”的经过,表示不知道董某是否接到了当晚派出所值班人员的指令。审判机关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董某和王某已经构成非法搜查罪。
    
    法院说法
    在一审判决中,审判机关认为:董某、王某属于共同犯罪,董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应从重处罚。法庭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玲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123374元,扣除已给付的6000元,还需赔偿117374元。审判机关同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董某所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